起 诉 书
被告人檀杰,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2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古玩商店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唐山市路南区**里**楼**门**号。2005年12月4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2年7月6日,因犯诈骗罪被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7年6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当日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7月5日,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8年12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檀杰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4月2日将本案退回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于2019年4月30日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再次将本案退回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于2019年7月12日将本案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19日、2019年5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檀杰以能帮助出售玉石器为由,数次在被害人何某某位于唐山市路北区乔屯楼的家中等地,骗取被害人何某某、李某某所有或持有的玉石器件。被告人檀杰在骗取玉石器件之后用以折抵自己以往债务,或者变卖后将收入用于个人消费。经认定,涉案物品:1、和田挂件48.998g价值人民币1780元;2、和田玉挂件120.468g价值人民币1740元;3、和田玉摆件65.50kg价值人民币21600;4、寿山石摆件244.83g价值人民币5500元;5、寿山石摆件310.92g价值人民币3100元;6、寿山石摆件93.337g价值人民币5100元;7、和田玉挂件69.327g价值人民币3400元;8、和田玉摆件144.254g价值人民币13000元。以上涉案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52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檀杰的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檀杰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檀杰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檀杰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何柳
附:
1.被告人檀杰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贰册、单行材料陆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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