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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檀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于河南省长垣县,公民身份号码410728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住重庆市奉节县**街道**还建房**单元**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檀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檀某某酒后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G1****小型汽车,从奉节县永安街道滨江新城B5楼下行驶至奉节县永安街道竹枝路与凤凰名都的岔路口处,被奉节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檀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20毫克/100毫升。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檀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48.4mg/100ml。

2020年10月22日20时13分,被告人檀某某在奉节县永安街道竹枝路与凤凰名都的岔路口处,被奉节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11月26日,檀某某经奉节县公安局民警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酒精呼气测试单、查获现场照片、血液提取照片、血液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

被告人檀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血液提取、封存笔录;

查获现场及血液提取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檀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檀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檀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欣                                               

2021年1月6日 

                                                  

附件:

被告人檀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奉节县**街道**还建房**单元**,联系电话1873738****;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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