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檀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檀某某多次在佛山市南海区**镇盗窃电动车,具体事实如下:
10月中旬的一天,檀某某在**镇**村**楼下士多店门口,盗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车,后销赃。
10月31日18时许,檀某某在**镇**村**村**路**号门口盗走潘某某停放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车,后销赃。经鉴定,潘某某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05元。
11月1日,檀某某在**镇**村**公园**电动车店门口,盗走被害人伍某某停放的一辆折叠电动车,后销赃。经鉴定,伍某某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20元。
2019年11月3日,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市场公交站抓获涉嫌吸毒的檀某某,檀某某对吸毒行为供认不讳,并主动供述了上述盗窃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伍某某、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檀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檀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檀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檀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檀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景芳
附:
1.被告人檀某某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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