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1〕444号
被告人欠玉泉,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3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和住所地为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被剑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被剑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被剑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被梓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20年6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31日被江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欠玉泉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欠玉泉到江油市**镇**村*组进入张某某家中,将张某某家一楼客厅内一辆蓝色申迅两轮电动车偷走,骑至江油市**镇**村**组李某某家旁,由于电动车电池耗尽,将电动车予以丢弃。经江油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欠玉泉以秘密窃取的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欠玉泉在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欠玉泉归案后,能够如实交代罪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判处欠玉泉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志
检察官助理:雷 闪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欠玉泉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议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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