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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次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81981********,藏族,小学文化,旅游大巴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县,住云南省迪庆州香格里拉市**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次某某驾驶云R*****号大型普通客车沿丽江市古城区福慧由东向西行驶,07时27分许,当车行驶至丽江市古城区福慧路“丽江烧烤城”前路段时,车辆前部与正在沿人行横道由北向南行走的被害人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某被送至丽江市人民医院救治,2019年10月19日,周某某经丽江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符合机械性外力作用至颅脑、胸腹部联合损伤并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交通警察一大队认定,次某某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周某某不承担责任。

被告人次某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口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学死亡证明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杨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次某某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万媛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次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3988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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