札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札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次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02261996********,藏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昂仁县,现住札达县**路,务工,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札达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札达县公安局托林镇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经札达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6日被札达人民公安局托林镇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札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2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次某某无证驾驶重型普通货车(藏DB**),被害人米某某(死者)坐副驾驶,从**乡出发前往札达县途中,行驶至**公路4KM+900M下坡左转弯处,车速过快、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冲出路面后翻滚,造成一人当场死亡,车辆严重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米某某系钝性外力作用致肝脏破裂大出血死亡。被告人次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向**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报告,积极救助被害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被告人真诚悔罪,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自愿与被告人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刑事和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扎某某、次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次某某供述和辩解;
4.阿里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实体检验鉴定书、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现场指认等笔录;
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勘验现场等十张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次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次某某愿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札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次 央
书记员:达娃罗布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札达县**路。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 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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