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次某某交通肇事罪案)_达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达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公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1211993********,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县,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区德庆镇****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拉萨市达孜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拉萨市达孜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3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2日08时55分,被告人次某某驾驶藏A*****号小型轿车,沿白纳村乡村道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达孜区白纳村村委会路段往东1KM+900KM处时,在未确认对面有来车的情况下超车,与对向行驶的被害人普某某、扎某某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相撞的事故,该事故导致被害人普某某和扎某某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达孜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次某某在本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被害人普某某、扎某某不承担责任。被告人次某某主动报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二次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拉萨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达孜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授权委托书二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二份、达孜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的归案经过一份、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协议二份、收条二份、谅解书二份等;

2.证人证言:证人洛某某、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次某某驾驶机动车在未确认对面有来车的情况下超车,未能安全驾驶,与对向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导致两名被害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次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三年,缓期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茹 格 叶

格桑玉珍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拉萨市达孜区德庆镇**村4组,联系号码:173****84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