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乃检公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次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中共党员,居民身份证号码5422311980********,藏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加查县,住山南市加查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经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由山南市加查县公安局冷达乡派出所执行。于2020年9月16日经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由山南市加查县公安局冷达乡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次某某醉酒后驾驶藏CE****号轻型普通货车,沿贡布路由东向西行驶,于当日04时30分许,该车行驶至贡布路与乃东路路口时,追尾停于路口等待通行的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藏CT****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大队民警将被告人次某某带至山南市华康医院进行了血样提取,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次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81.54mg/100ml。
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次某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乃东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次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乃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兰
检察官助理:白玛康珠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中,现在住址:山南市加查县**乡**村,联系方式:13659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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