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公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次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2221980********,藏族,文盲,务农,党员。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扎囊县,现住扎囊县桑耶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扎囊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扎囊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经我院决定,由扎囊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9月8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9日下午4点左右,扎囊县桑耶镇**村村民次某某与朋友巴某某、吾某某、郎某某在桑耶镇扎罗茶馆里喝酒玩骰子,喝到23时30分左右,次某某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藏CH****小型普通客车回家,由扎囊县桑耶镇往**村方向行驶,行驶至桑耶镇完小路口(508省道27KM)处时,与沿508省道由西向东行驶的驾驶员岳某某驾驶的川R7****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次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案登记表(2)取保候审决定书(3)户籍信息资料(4)有无前科证明(5)血样提取登记表(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乙醇检验委托书;2、证人证言:证人巴某某、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照片;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8、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次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28.20 mg/100ml,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次某某归案后悔罪表现明显,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驾驶行为发生在交通流量较小、当时时段人流量较小的路段。综上考虑建议判处被告人次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藏自治区扎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次旦卓嘎
书记员: 唐 鑫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 被告人次某某现已取保候审,现住扎囊县桑耶镇**村;
2. 侦查卷壹册、审查卷壹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 量刑建议书壹份;
5. 证人名单壹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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