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昂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昂检刑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次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271984********,藏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昂仁县**乡**村,现住昂仁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昂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8日依法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无前科。
本案由昂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中午14时许被告人次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藏D******小型普通客车,从昂仁县岗多居民茶馆出发前往昂仁县唐东路附近时被一号便民警务站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次某某饮酒且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乙醇含量检测达到了274.3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次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昂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边索
检察官助理:琼达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已采取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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