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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次某某合同诈骗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职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次某某,女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01021970********,藏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捕前住本市城关区**小区***单元***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1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01月03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次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03月0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3月0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本院于2020年04月0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0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05月15日补查重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1月17日,被告人次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拉萨市**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名义与被害人黄某某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书”。后以工程介绍费的名义收取了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50万元。所得款项被被告人次某某用于个人开支、消费。

2018年4月份左右,在约定的开工期限届至的情况下,被告人次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被害人黄某某经向西藏自治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厅以及拉萨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核实,在明确了该工程系虚构的工程之后。被告人次某某编造各种理由,以拖延归还相关款项的方式逃避债务。

期间,被告人次某某以支付损失费的名义于2028年6月19日向被害人黄某某支付人民币10万元,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于2018年10月30日向被害人黄某某支付人民币1万元。

经查:拉萨市**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在西藏自治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拉萨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拉萨市城关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均无任何立项、招标工作,被告人次某某所使用的招标文件中涉及的“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与招标投标中心”公章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次某某违反法律法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被害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次某某主动归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 仲 仁

书记员:班旦旺久

(院印)

2020年06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次某某现羁押在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一证通一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被害人联系单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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