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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次某某盗窃案)_南木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木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部诉〔2019〕1号

被告人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2231990********,藏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西藏自治区山南市贡嘎县人,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尼木县**乡,现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尼木县**乡**村**组。2018年9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木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9日被南木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木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12月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次某某单独窜至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南木林县**乡**村**户,采用攀爬窗户的手段进入室内,窃得现金570元(伍佰柒拾圆)人民币和冬虫夏草47根(31根完整、16根残缺)。被盗虫草经南木林县物价局估价,价值为1976元(壹仟玖佰柒拾陆元)人民币。

案发后,涉案虫草及人民币570元(伍佰柒拾圆)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蓝色带花纹女士单肩包、砍树刀一把、铁制挂锁一把,银色铁皮箱(15*9*6)cm ,银色铁皮箱(24*4*8)cm ;

2.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身份证、网上比对信息、被盗赃款赃物照片、抓捕经过、南木林县发展和改革委价格认定结论书、发还清单、收条等;

3.证人格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南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查、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窃得财物合计价值2546元(贰仟伍佰肆拾陆圆)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木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玛旺吉

助理检察员:格曲

2019年1月4日

附:

1.​ 被告人次某某现羁押于日喀则市看守所;  

2.​ 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 蓝色带花纹女士单肩包壹个、砍树刀壹把、铁制挂锁壹把,银色铁皮箱(15*9*6)cm ,银色铁皮箱(24*4*8)cm 。

4.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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