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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次某某盗窃案)_卡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卡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卡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次某某,男,藏族,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421211993******** ,群众,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西藏昌都市卡若区**乡**村,住西藏昌都市卡若区**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并由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昌都市看守所。

本案由昌都市卡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2日23时许 ,被告人次某某驾驶**色货车,途径昌都市卡若区**乡**村“**库” (地名)时,发现山坡处有很多牦牛,便心存歹意,将车停在公路边一斜坡处,利用盐巴将牦牛引到斜坡后用绳子将四头牦牛拉到车内,并用帆布将装有牦牛的货箱盖好后逃离现场。事后,被告人次某某找到哥哥益某某,谎称牦牛系自己从别处购买,要求益某某帮忙将牦牛运至贡觉县,2019年8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次某某与其哥哥益某某将被盗牦牛运至贡觉县。随后次某某向朋友旺某某谎称牦牛系自己购买并委托其帮忙将牦牛卖掉,后返回家中。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次某某主动到昌都市卡若区**乡派出所投案自首,公安机关查获被盗牦牛四头,经昌都市卡若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牦牛价值人民币53908元(伍万叁仟玖佰零捌圆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当某某、益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

6.鉴定意见:昌都市卡若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卡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秋 月

                          书  记  员:措    珍

                            2020年10月21日

附注:

1. 被告人次某某强现羁押于昌都市看守所;

2. 卷宗2册共计87页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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