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次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251988********,藏族,文盲,农民,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住雅江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雅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4日被雅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7日被雅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雅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0日被雅江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雅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雅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被告人次某某入室到红某某家进行盗窃,盗窃得赃物若干。经鉴定,被盗物品:嘎乌两个3700元、三个女式藏头饰1650元、女手镯500元、女式藏族戒指、耳坠1000元、珠石2个200元、圆形环状物1个10元。共计11210元。被告人次某某于2020年10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顺达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雅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