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乃检公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次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2221991********,藏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扎囊县,住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扎囊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经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扎囊县公安局执行。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经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当日由扎囊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7日已电话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4日18时19分许,被告人次某某为买地毯进入位于乃东区贡布路的**行,因店内无人看守,在发现店铺里屋床上枕头下有一钱包后产生盗窃念头,从该钱包内窃取人民币6700元并逃离案发现场。因被害人卢某某察觉财物被盗,遂追赶被告人次某某。为隐匿罪行,被告人次某某将所盗财物藏匿于**店内,在藏匿好赃款后被被害人卢某某控制并报警。乃东区公安局民警出警后,从被告人次某某处扣押赃款人民币6700元。所扣财物现已发还被害人卢某某。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现场勘验、指认等笔录;6.监控视频、指认赃款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次某某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乃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席淑姣
书记员:达 瓦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次某某取保候审中,联系方式1889803****。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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