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7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次某某在本市城关区二环东路高原宾馆内趁被害人不备从一辆白色货车副驾驶处盗窃现金2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并自愿签署了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格桑德吉
刘 雪 峰
2020年3月18日
附:
1. 被告人现羁押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
2. 本案卷宗两册,一证通一本,光盘两张,证据目录、被害人联系单、证人名单等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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