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亚检刑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次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221972********,藏族,大专文化,原**县中学职业技术培训中心校长,户籍所在地西藏日喀则市**县****路*号,住西藏日喀则市**县**镇**周转房。因涉嫌贪污、受贿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日喀则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贪污、受贿罪,经日喀则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日喀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日喀则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次某某涉嫌贪污、受贿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日喀则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1月21日日喀则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疑难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3年8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次某某在担任**县中学职业技术培训中心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贪污公款人民币1128060.3元,索取他人财物人民币80350元,用于购买房产、借款等事项,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贪污罪
1、2014年10月、2015年9月,被告人次某某与马某某签订订做人居环境建设垃圾箱合同,合同总价分别为316500元和230000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以私下口头商定价格的方式被告人次某某分别侵吞73230元和40000元,2015年人居环境建设垃圾箱制作项目保修金14500元中10000万元据为己有。
2、2014年3月,被告人次某某以虚开发票、伪造师生生活补助兑现表等方式从人社局农机、电焊培训资金86100元中套出795元据为己有。
3、2014年,被告人次某某以伪造师生生活补助兑现表方式从扶贫“雨露计划”培训资金192000元中套出58330元据为己有。
4、2015年4月,被告人次某某以虚开发票、伪造师生生活补助兑现表、教师授课费兑现表等方式从农牧局基层农技(种植、养殖、农机)培训资金350000元中套出142925元据为己有。
5、2016年1月,被告人次某某以虚开发票、伪造授课发放表、后勤服务工作雇佣人员工资发放表、学员来回交通费等方式从人社局空压采石培训资金204131元中套出58135元据为己有。
6、2016年4月,被告人次某某以虚开发票、伪造学员生活补助兑现表等方式从人社局养牛养鸡培训资金250000元中套出72165元据为己有。
7、2016年11月,被告人次某某以虚开发票、伪造学员生活补助兑现表、后勤工作人员补助兑现表等方式从中职转型保安培训资金66933元中套出34922元据为己有。
8、2017年7月,被告人次某某以虚开发票、伪造教师授课费及后勤工作人员工资发放表等方式从中职转型县城炊事员培训资金76002.5元中套出28277.5元据为己有。
9、2017年9月,被告人次某某以伪造经费使用相关说明方式从农牧民致富带头人培训及农牧民生产技能培训(援藏)资金215405.2元中套出13828.8元据为己有。
10、2014年2月16日、7月18日、7月22日,被告人次某某分别与日喀则市**乡****村**养殖农民合作社、日喀则**经销部、**百货批发部签订虚假购买种猪、购买喂猪饲料、购买种植材料的合同,套取基建实训资金共计573800元,其中233800元据为己有,90000元进行私分。
11、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次某某在原**大学教授扎某某及其助理拉某某的联系下先后三次接受爱心人士向**县中学职业技术培训中心捐助款共计163827元,通过向捐助人虚报木工培训及资金使用情况等手段,将捐助资金139852元据为己有。
12、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次某某在实施**县建档立卡贫困户机动车驾驶培训项目过程中,虚列拨付给职教中心贫困学生扶持资金80350元的培训账目,将33300元据为己有。
13、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次某某伙同他人采用虚开发票的方式从学校生产帐上套取公款98500元,以发放加班费、出差补助为名进行私分。
二、受贿罪
2016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次某某利用在承接**县建档立卡贫困户机动车驾驶培训项目时负有协调、委托的职务便利,以培训期间产生油费及辛苦费为由,向**驾校校长罗某某索取80350元,后用于购买房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塔某某、顿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次某某在担任**县中学职业技术培训中心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次某某在担任**县中学职业技术培训中心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贪污、受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次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亚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边巴罗布
检察员:旦增曲珍
检察员:米 玛
助理检察官:扎 西
旦增曲扎
2020年3月7日
附:
1.被告人次某某现羁押于日喀则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七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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