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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次某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行贿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色检公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次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4211974*********,藏族,专科毕业,那曲市***,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住那曲市***周转房,于2018年8月31日那曲市监察委对次某某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10月8日解除留置措施,2018年10月9日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那曲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8年11月8日经那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那曲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那曲市看守所

本案由那曲市监察委,那曲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次某某涉嫌行贿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明知那曲市国土局无法正常办理土地证,为办理土地证,被告次某某向那曲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达某某和赵某某,多次行贿共计32万元及1.8斤虫草共计办理了26本土地使用证。 

2007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次某某从那曲市色尼区那曲镇达嘎村村委会手中以480000元非法购置位于那曲市市区二中东侧空地20000多平米,经那曲市国土局鉴定为19635.05平方米,被告人次某某与嘎某某用其中的4000多平米的空地上建房并出售给坚某某、其某某,将剩余的4000多平米以30万元的价格卖给嘎某某,1400平米左右分两个700平米左右的地以50万元的价格卖给尼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土地地籍表,选址意见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达某某、嘎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讯问视听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次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次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私自出让转卖土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色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铮

2019年5月23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那曲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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