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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次某某非法采矿案)_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堆检公刑诉〔2019〕37号

被告人次某某,男性,1978年8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01251978********,藏族,小学,原**村村委会主任、车队负责人,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县,住**乡**村**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5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日被拉萨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堆龙德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次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寻衅滋事罪、破坏选举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2日补查重报;于同年5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2019年5月13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堆龙德庆区**乡**村委会持有的采矿证于2016年4月29日到期,加入村委会在未办理采矿证延续手续的情况下,于2016年9月22日、10月20日仍将**村辖区内八个采石点的开采权分别租给张某某、田某某、彭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加某某,出租方由**村委会盖章,时任村委会主任次某某签字。经西藏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中心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岩矿鉴定,证实样品为角闪石黑云母二长花岗岩。经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院对**乡**村委会采石场花岗岩资源量进行检测,鉴定结论为:①**村委会采石场花岗岩资产量检测范围完全不在采矿证范围内;②采矿均在**乡**村委会采石场采矿权之外,采矿位于**村一组、二组、三组、四组,均为越界开采;③越界开采共形成31个采坑,经估算已占用花岗岩资源量40.1586万立方米,采石场面积达97793平方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采石场花岗岩鉴定报告、采石场花岗岩资源量检测报告;5.辨认笔录:辨认人田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次某某在担任村委会主任期间,明知采矿证过期,仍将该村采石点出租给他人进行开采,销赃数额已达十万以上,被告人次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三百四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军

仓珍

任江坤

巴桑多吉

索郎卓嘎

2019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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