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申检刑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次某,女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4261998********,藏族,高中,户籍所在地西藏那曲市**县***乡**村,住西藏那曲市**县***扶贫异地搬迁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申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申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申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次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底(具体日期不详),被告人次某在***乡**村村委会微信群里看到了被害人塔某发的本人的身份证及银行卡号图片(因被告人次某爸爸是***乡**村*组组长,被告人次某就发现爸爸手机里的图片),于是被告人次某用自己的手机将被害人塔某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号收藏了,被告人次某手机的微信里收不到红包,必须绑定卡,被告人次某就绑定被害人塔某的卡号,因收不到验证码,绑定没成功,过了两三天后被害人塔某来到被告人次某家里作客,手机放在家里的桌子上,家人都出去看牲畜,被告人次某一个人在家,于是重新绑定了一次,因被害人塔某的手机里没有设置密码,被告人次某就拿起被害人塔某的手机,收到了六位数的验证码,绑定成功了,因被告人次某草场转移搬迁到没有信号的地方,到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次某在山上放牧时大概早上11时左右被告人次某电话有信号,被告人次某就用微信准备提现现金时,不会操作无法提现,被告人次某就用微信充值形式充了1000块现金,充值成功了,就连续性充值了分别为2000元、200元、100元三次共计充值了叁仟伍佰元整(3500元),所充值的金额全部在被告人次某的微信红包里,被告人次某就解除绑定的卡。该盗窃的赃物被告人已上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壹部,OPPO牌蓝白色相间手机,型号:PDBMOO。
2.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南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塔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次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次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本院认为,被告人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次某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主动供述犯罪过程,自愿接受法律处罚,属从宽处理的情节;被告人次某取得了被害人塔某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次某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次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申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桑次仁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次某取保候审于**县***扶贫异地搬迁房;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7.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