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泽仁贡布,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3281973********,藏族,文盲,户籍地甘孜县**镇**村**号。2019年9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次珠所登、泽仁贡布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6日、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凌晨2 时许,被告人次珠所登、泽仁贡布在天全县城厢镇鲲鹏路8 号外,将被害人方某某停放在街道路边上的一辆白色的车牌号为川TJ****的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盗走,后将被盗车辆藏匿在新都桥人民医院院坝内。当日民警在新都桥人民医院将被告人次珠所登抓获并将被盗车辆追回。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22808 元。
2019年4月23日公安机关已将被盗车辆发还被害人方某某。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泽仁贡布在玉树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车辆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通话记录及基站位置分析等;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次珠所登、泽仁贡布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评估意见书,物证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辨认笔录、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次珠所登、泽仁贡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2280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甘朝松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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