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次里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119*****,藏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次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晚,被告人次里某某与其朋友登巴**等人在香格里拉市建塘镇坛城广场伽佰俐酒吧喝酒,至次日02时许,次里某某等人从酒吧出来后,各自回家睡觉。次里某某到家睡一觉醒来后,于05时许驾驶车辆云RH2550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家里出来后,沿香格里拉市建塘镇康珠大道往白塔方向行驶至与建塘路交叉路口停车等红绿灯时在车上睡着。后经人报警后,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处警民警达到现场后,将次里某某叫醒下车检查时发现次里某某酒后驾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次里某某进行测试,结果为178.8mg/100mL,后将次里某某带到迪庆州人民医院抽血静脉血样,并聘请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次里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98.38mg/100ml。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侦查,被告人次里某某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登巴**、李*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次里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5.视听资料:查获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次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次里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次里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次里某某被查获后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到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玉中
(院印)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98870****,保证人鲁茸***,电话13988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