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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会义欺骗他人吸毒案)_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欧会义,绰号黄毛,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镇**组**号**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4日被凤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凤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欺骗他人吸毒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8月17日被凤冈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会义欺骗他人吸毒案,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欧会义因生活琐事与王某丙引发矛盾,便产生了报复王某丙的想法。因王某丙属涉毒前科人员,且被告人欧会义曾与王某丙一同租住,知道王某丙的生活习惯,欧会义便计划使其再次涉毒被公安机关查获,达到王某丙被行政拘留的目的。

2020年7月13日,欧会义在百信便民超市购买一瓶苏打水饮料,将苏打水倒掉半瓶后把事先准备好的毒品放入其中。随后,欧会义来到王某丙居住的房间并将该苏打水饮料放在王某丙的床头柜上,后王某丙饮用了该瓶含有毒品的苏打水饮料。次日,欧会义向公安机关举报王某丙吸食毒品,王某丙被凤冈县局查获,经尿液检测和毛发检测,其结果对甲基苯丙胺(冰毒)均呈阳性。为此,王某丙被凤冈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后解除强制戒毒措施。

欧会义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供述了藏匿剩余毒品的情况;经搜查,在欧会义的住房内查获毒品疑似物0.37克。经遵义市司法鉴定中心定量分析,送检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85.2%。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甲基苯丙胺;2、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程序性文书、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郭某某、王某甲、胡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欧会义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会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会义为发泄不满,将毒品放入饮料内,使被害人王某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饮用该饮料,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欺骗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军

                                               检察官助理 欧静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欧会义现羁押于凤冈县看守所。

2.案卷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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