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公刑诉〔2019〕150号
被告人欧国平,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福建省莆田县,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月22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国平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补充侦查后,于同年2月14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罪
2014年5月30日,被告人欧国平伙同同案人“埭某某”(另案处理)在位于莆田市秀屿区**镇**村**的被害人欧某某家中策划实施抢劫,由被告人欧国平躲在二楼,“埭某某”手持水果刀对被害人欧某某进行威胁,抢走被害人欧某某的现金人民币1900元以及一部手机,后“埭某某“为防止被害人欧某某报警,将手机丢弃在被害人欧某某同村村民朱某某家附近。案发后,被害人欧某某对被告人欧国平表示谅解。
二、寻衅滋事罪
1、2018年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欧国平酒后步行途经莆田市城厢区**街道**幢楼下,碰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的闽******白色蒙迪欧小轿车,被告人欧国平就掰坏该车的倒车镜、划伤车门,并用脚去踢车门,造成车辆损坏。经鉴定,该车的毁损价值人民币1270元。
2、同日,被告人欧国平又途经莆田市城厢区**街道**号楼楼下,碰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的闽******白色现代汽车,被告人欧国平就去掰该车的后视镜及雨刮器,并用石头去砸车前挡风玻璃,造成车辆损坏。经鉴定,该车的毁损价值人民币3405元。
3、同日,被告人欧国平来到莆田市城厢区**街道**号楼**号店门口,因口渴就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此的闽******面包车车内找水喝,被告人欧国平将被害人黄某某放在车内的洗洁精进行翻动。之后,被告人欧国平来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一旁的闽******银白色面包车,发现该车车钥匙放在车上,被告人欧国平就驾驶闽******号银白色面包车碰撞到闽******号面包车,后又驾驶闽******号银白色面包车离开现场。被告人欧国平继续驾驶闽******号银白色面包车途经莆田市荔城区**镇一路边将车碰撞到路边的石头,造成该车损坏。经鉴定,闽******号小轿车的毁损价值为人民币10180元,闽******的毁损价值为人民币805元。
2018年10月18日,被告人欧国平在莆田市城厢区**街道**小区一出租房内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欧国平家属分别赔偿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11585元、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996元、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45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欧国平的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欧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欧国平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莆田市城厢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生物物证检验报告、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监控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国平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900元;又任意毁损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5660元,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蔡振武
检察官助理:蔡纪翔
2019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欧国平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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