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1〕65号
被告人欧学军,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41977********,汉族,文盲,户籍地为湖南省宁远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07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2年1月13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学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2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欧学军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下午,被告人欧学军撬窗进入本市白云区**镇**街**号**楼何某某住处,盗得何放于卧室衣柜内的人民币63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照片等物证;
2.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欧学军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学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学军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欧学军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欧学军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欧学军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钟 雷
检察官助理 林浩彬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欧学军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三张。
3.缴获的金属切管器、手电筒、手套、铁棍、螺丝刀、小刀等物,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