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欧家斌,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住**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1日被大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于2013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2月2日被大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仟元,于2018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大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于2019年8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江(绰号杨铁头),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住**镇**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大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仟元,于2019年3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晏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住**镇**村**组。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大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仟元,因系怀孕妇女暂予监外执行;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大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仟元,连同前罪余刑共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因晏某某系怀孕妇女暂予监外执行。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因系怀孕妇女,于2020年6月24日被大方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3日被大方县公安局继续监视居住,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住**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6月14日被大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壹仟元,于2006年9月3日刑满释放 ;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5月23日被大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贰仟元,于2010年7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家斌、杨江、晏某某、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3日13时许,黄某某电话联系欧家斌购买500.00元钱的毒品海洛因,并通过微信方式将500.00元钱转给欧家斌,欧家斌遂联系杨江购买毒品海洛因,并通过微信将该500.00元钱转给杨江,杨江退回100.00元钱给欧家斌后,电话联系晏某某购买300.00元钱的毒品海洛因,晏某某告知将钱发给陈某某并电话告知陈某某收取杨江所转发的钱,杨江遂通过微信转账300.00元给陈某某。晏某某于当日13时许,携带毒品海洛因放至大方镇北门杨江家房子旁边巷子里的窗台上,并告知杨江放置地点,杨江告知欧家斌放置点,欧家斌又告知黄某某,公安机关对黄某某进行布控后在黄某某提供的位置地点查获了毒品海洛因零包一包,净重0.14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内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被告人欧家斌、杨江、晏某某、陈某某于2020年6月23日被抓获归案,所使用的作案工具手机四部已依法被公安机关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等的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欧家斌、杨江、晏某某、陈某某供述及辩解;4.现场勘验等笔录:大方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搜查、提取、扣押等笔录;5.鉴定意见: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光盘8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家斌、杨江、晏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家斌、杨江、晏某某、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实施贩卖,四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四人刑事责任。欧家斌系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欧家斌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欧家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欧家斌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杨江系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杨江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杨江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杨江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晏某某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晏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陈某某具有犯罪前科,有酌定的从重处罚情节;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琴
检察官助理 :裴亮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欧家斌、杨江、陈某某现羁押于大方县看守所,晏某某联系电话15339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名单一份,光盘八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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