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欧少辉,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81199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乐昌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3年9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5月10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17年10月13日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广州市白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1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少辉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12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3时许,被告人欧少辉用技术开锁手段,非法进入本市白云区**街**路**号**房王某某、李某某住处,在房内找寻财物时被人发现,随后逃逸。
同年10月20日2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白云区中成路与银兴路交叉路口抓获被告人欧少辉。被告人欧少辉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作案工具等物证;
2.到案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陈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欧少辉的供述;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少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少辉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欧少辉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欧少辉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欧少辉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欧少辉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练志良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欧少辉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碟一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一批,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具结书》1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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