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欧布比合,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81973********,彝族,文盲,农民,四川省普格县人,捕前住四川省会理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会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8日由会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理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28日移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会理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3月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于2020年3月4日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4月24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欧布比合从浙江省务工地返回会理县**镇**村**组家中,得知了妻子阿某某与肖某丙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了教训肖某丙并阻止其继续破坏自己家庭,11月19日凌晨,欧某甲(系欧布比合长子)、欧某乙(系欧布比合三子)和欧布比合先后到肖某丙家中对肖某丙进行殴打,致肖某丙轻伤。因就打伤肖某丙一事经民间和村文书与肖家调解均无果,欧布比合对肖某丙仍怀恨在心,遂于2019年12月17日11时许,从自己家中持杀猪刀前往同村的肖某丙家中。欧布比合先在肖某丙家堂屋门口用刀将被害人阿某某、兰某某(系肖某丙母亲)捅杀致死;紧接着又在肖某丙家堂屋内沙发床上被害人肖某甲(系肖某丙二哥)、肖某乙(系肖某丙叔叔)捅杀致死;最后进入卧室将被害人肖某丙砍杀致死,之后逃离现场。当日14时许,欧布比合前往四川省米易县公安局丙谷派出所投案。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阿某某系被他人使用单刃锐器刺伤肠系膜致动脉断裂及右肺贯通致大出血死亡;被害人兰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对其刺伤致左肺破裂及左肺动、静脉断裂造成大失血死亡;被害人肖某甲系在醉酒状态下被他人使用单刃锐器刺伤致主动脉、左肺、肝脏破裂造成大失血、心脏填塞死亡;被害人肖某乙系在醉酒状态下被他人使用单刃锐器刺伤心脏、左肺、肝脏破裂死亡;被害人肖某丙系在醉酒状态下被他人使用单刃锐器砍刺伤致右颈外静脉、颈内动脉破裂失血,合并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布比合持刀连续捅刺他人,导致五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布比合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沙马伟古
张古体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欧布比合现羁押于会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16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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