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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建盗窃案)_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欧建,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41994********,汉族,小学肄业,务农为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住盐津县**乡**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再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6日被云南省盐津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9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盐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2日变更为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盐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盐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欧建于2019年11月28日至2020年7月3日期间,10次入户窃取公民个人财物共计2万余元,具体如下:

2019年11月28日中午,被告人欧建走到盐津县**镇**村**村**号的被害人周某某(时年68岁)家,发现周某某家中无人、门未上锁,遂推门进入周某某房屋西侧厢房卧室,将周某某放在卧室床上行李包内的危房改造补助款人民币5000元盗走;同日,被告人欧建翻窗进入盐津县**镇****住宿楼的被害人杨某甲卧室,将杨某甲存放在卧室枕头下共80元的一元面值人民币盗走。

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欧建走到盐津县**镇**村**号杨某乙家,发现杨某乙家中无人,便撬门进入杨某乙家二楼,将杨某乙的母亲、被害人宋某某宋某某在墙上包内价值人民币270元的银手镯盗走,尔后,欧建进入宋某某在三楼的卧室,将宋某某放在床头包内的14元人民币盗走。

2020年6月9日中午,被告人欧建到盐津县**镇**村***社的被害人丁某某家丁某某,发现丁某某丁某某家中无人,门未上锁,遂推门进入丁某某房屋东侧的卧室,将丁某某放在床头柜上的两包紫云烟以及裤包内的300余元人民币盗走。

2020年6月11日下午,被告人欧建到盐津县**镇**村****社*号的被害人李某某(时年78岁)家,发现李某某家中无人,便用钢筋撬开李某某家后门,进入李某某卧室,将李某某放在床上衣服内的1800元人民币及李某某放在其家堂屋木板上的一部黑色翻盖老年机盗走。

2020年6月28日8时许,被告人欧建走到盐津县**乡**村***社*号的被害人陈某某(时年66岁)家,发现陈某某家中无人,便从陈某某家二楼窗户翻窗进入陈某某卧室,将陈某某分别存放在卧室内的柜子、箱子以及枕头下共计9950元人民币盗走;而后,欧建发现距陈某某家对面二、三十米的被害人夏某某家中无人,遂将夏某某家厨房门插销损坏,推门进入夏某某卧室,将夏某某放在床对面柜子里衣服下面的70余元人民币盗走。

2020年7月2日早上,被告人欧建走到盐津县**镇**村**号被害人吴某甲(时年75岁)家,发现吴某甲家中无人,门未上锁,遂推门进入吴某甲卧室,将吴某甲挂在床边迷彩服口袋内的人民币320元盗走;而后,欧建又去推开吴某甲家后面被害人吴某乙家厨房门,将吴某乙卧室门副窗破坏后,翻窗进入吴某乙卧室,将吴某乙放在床前桌子抽屉内的1500元人民币盗走。

2020年7月3日早上,被告人欧建用力推坏盐津县**乡***社**号被害人熊某某家后门门锁,进入熊某某一楼的卧室,将熊某某放在衣柜包内的1400元人民币及枕头下包内的100余元人民币盗走。

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欧建被盐津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宋某某被盗钱、物被追缴发还。因疫情原因,同日对欧建采取取保候审。2020年7月11日,被告人欧建被盐津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盗现金被欧建挥霍殆尽,盗取的李某某手机被欧建丢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等书证;2、证人欧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杨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欧建的供述与辩解;5、珠宝玉石公正性评价检验报告;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公民个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追究其刑事责任。欧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欧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殴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欧建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仲远

检察官助理:李芳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欧建现羁押于盐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散材料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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