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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昌林盗窃案)_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欧昌林,男,199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四川省武胜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武胜县******号,城镇居民。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9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武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昌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某日6时许,被告人欧昌林在武胜县沿口镇天鸟网吧107号机位处,将被害人孙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联想牌Z6 Pro型手机盗走。同年11月7日被告人欧昌林以三百余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该部手机卖给了田某某。

  2019年12月下旬某日7时许,被告人欧昌林在武胜县沿口镇时光网吧96号包间内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OPPO牌A83t型手机盗走。2020年1月8日被告人欧昌林以五十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该部手机卖给了颜某某。

2020年1月2日6时许,被告人欧昌林在武胜县沿口镇梦幻之城网吧75号机位处将被害人陆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红米note5A型手机盗走。2020年1月3日被告人欧昌林以五十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该部手机卖给了颜某某。

 2020年2月13日,经武胜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三部手机于案发时的总价格为人民币3026元。

另查明,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欧昌林再次到时**网吧内意欲行窃时被网管周某某发现并扭送至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2020年2月14日,OPPO牌A83t型手机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昌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昌林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昌林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欧昌林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欧昌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被盗物品已经发还给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欧昌林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建波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岳池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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