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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晓军盗窃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公诉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欧晓军,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901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阿克苏市**乡**号,因犯抢劫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9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晓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欧晓军以盗窃为目的,翻窗进入成都市郫都区**镇**小区**栋**单元**室,被户主现场挡获并报警,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民警赶至该处将被告人欧晓军挡获,被告人欧晓军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辨认、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晓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晓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晓军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欧晓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晓军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欧晓军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威薇

2020年3月23日

附:1.被告人欧晓军现羁押于成都市郫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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