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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抢夺案)_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从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欧某,绰号“**”、“**”,性别:**,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31988********,苗族,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住从江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黎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从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从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0日已电话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欧某与宋某某(已作不起诉)到从江县**镇**街**手机店,宋某某让被害人马某某拿手机来看,被告人欧某骑摩托车在门口等候,被害人马某某拿出两部vivo x20手机给宋某某。在宋某某看手机的过程中,被告人欧某与宋某某用苗语商量,由宋某某拿手机,被告人欧某开车,后宋某某拿着手机一边对比一边走往手机店门口,在走到门口的时候迅速坐上被告人欧某骑的摩托车逃离现场。后被告人欧某与宋某某一人分得一部vivo x20手机,被告人欧某将抢得的手机以1000元卖出。经从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部vivo x20手机共计价值为5190元。

宋某某主动投案后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欧某将卖手机所得1000元退至从江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程序性文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退赃笔录等书证;2.证人宋某某、吕某某、王某某、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欧某的供述;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鉴定意见一份;7.讯问被告人欧某监控视频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抢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欧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欧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从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祖竹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10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86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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