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1055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市**镇**村**号,住在广东省东莞市**镇**街**号。政治面貌:群众,1996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5年10月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锦涛,广东省康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俞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21984********,汉族,已婚,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市**县**镇**村**号,政治面貌:群众,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72********,汉族,初中文化,已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巷**号。政治面貌:群众,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俞某某、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俞某某、周某某两人均认罪,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18年11月初开始至2019年1月4日期间,被告人欧某某为了牟利分别在本市常平镇环城路新汽车站旁一蓝色铁皮屋内、常平镇黄泥塘村高速路桥底、常平镇铁路公园内、常平镇火车站的士区上落点通道内四个地点提供赌博工具开设赌场,被告人欧某某先后让被告人俞某某、周某某、“老三”(基本情况不详,在逃)在赌场工作。其中被告人俞某某在赌场当荷手负责发牌、抽水及赔付输赢,每日工资300至500元不等,共获得4500元报酬。被告人周某某在赌场负责看风,每日工资300至500元不等,共获得3000元报酬。“老三”在赌场当“荷手”负责发牌、抽水及赔付输赢。被告人欧某某用扑克牌以赌“斗牛”的形式聚集赌博人员王某某、陈某某、谢某某、刘某某、郎某某、陈某某等人进行赌博,每盘赌博人员下注赌资50至500元不等,每盘抽水50元。被害人欧某某至今共开设赌场约18次,抽得水钱约40000元。东莞市公安局常平分局于2019年1月4日3时50分在东莞市常平镇火车站的士区上落点通道内查获被告人欧某某、俞某某、周某某及赌博人员王某某、陈某某、谢某某、刘某某、郎某某、陈某某等人,并当场查获一副扑克牌、一张凉席、三部手机、赌资1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缴获的赌具、赌资等物证,人口信息材料等书证,被告人欧某某、俞某某、周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俞某某、周某某无视国法,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业云
2019年4月2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 被告人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 侦查卷宗四卷以及检察卷宗一卷
3、 量刑建议书。
4、 证据目录一份。
5、 涉案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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