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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冯某某等三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_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欧某某(绰号“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51984********,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马关县,家住马关县**镇**村民委**村民小组,现住马关县**社区**栋**室。

被告人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马关县,家住**镇**村委会**小组**号附**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5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马关县,家住**镇**村委会**一村。

上述三被告人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龙某某、冯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3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晚,被告人欧某某、龙某某、冯某某分别驾驶白色解放牌货车(车牌号码云H*****)、红色福田牌货车(车牌号码为云H*****)、蓝色王牌大中型拖拉机(车牌号码湘******)到马关县**镇**河一香蕉地路边,运输越南走私冻品鸡脚前往文山方向。次日4时许,龙某某、冯某某行至**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欧某某行至**镇**河一香蕉地公路旁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称量,欧某某、龙某某、冯某某分别运输的冻品鸡脚净重4.86吨、4.5吨、6.42吨。经鉴定,被告人欧某某拉运走私冻品鸡脚价值人民币101574元,龙某某拉运走私冻品鸡脚价值人民币111600元,冯某某拉运走私冻品鸡脚价值人民币1440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对讲机二个;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等;3.证人郑某某等九人的证言;4.被告人欧某某、龙某某、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等笔录。

上诉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龙某某、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龙某某、冯某某明知他人从事走私活动而提供运输帮助,三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勾坤嬉

2020年4月7日

附:

1.随案移送对讲机2个;

2.被告人欧某某、龙某某、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分别为1898764****、1502528****、1340490****);

3.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共计430页,散卷54页,光碟6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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