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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刘某甲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现租住湖南省珠洲市芦淞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38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于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年底以来,被告人欧某某在一次聚会中认识“鹏哥”、“眼镜”(二人身份不明),为获取非法利益,欧某某答应帮“鹏哥”从银行提取现金以获取百分之五的提成,并让其女友被告人刘某甲用自己及其弟弟刘某乙的名字办理多张工商银行、长沙银行、中国银行的银行卡以备取款用。2019年3月开始欧某某、刘某甲多次为“鹏哥”提取钱款并且按照其指使交给身份不明人员。期间刘某乙账号被冻结,欧某某、刘某某遂知道为“鹏哥”所取钱款为诈骗资金。2019年4月份以来,湖南省**族**县向某某、周某某为了获取利益将用自己身份信息办理的手机卡、银行卡及开通的微信、支付宝账号卖给身份不明的人员。2019年9月份被告人(身份不明)利用购买的像某某信息在微信创立“**投资群”,以资金短缺投资影视即有高利回报为诱饵进行推广,济南市章某区的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14人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等形式转给向某某支付宝账号进行投资,收到周某某账号返还的投资返利后,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14人名被害人于2019年9月21日又投入大量资金共计123900元,2019年9月22日早上李某甲等人发现微信群突然解散,投资资金无法提现遂报警。经查,李某甲等人投资资金转账到向某某支付宝后,先后转账到向某某尾号**的建设银行卡、深圳市**有限公司账号。2019年9月22日晚8时许欧某某接到“鹏哥”帮忙取钱的电话后,提供了的刘某乙尾号1171的工商卡,“鹏哥”将上述款项转至该银行卡,欧某某遂联系刘某某一起取款,二人准备在湖南省株洲市取款,由欧某某利用刘某甲手机登录的刘某乙手机银行,将银行卡内32万余元转至刘某甲尾号**长沙银行卡及欧某某提供的唐某某11张多家银行卡内,由刘某甲、欧某某于当晚及次日凌晨全部取现后交给“鹏哥”指定的身份不明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提供帮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欧某某、刘某甲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欧某某、刘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静

2020年4月28日

附:1.被告人欧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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