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44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78********,汉族,小学文化,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及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82********,汉族,小学文化,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及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欧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61984********,汉族,初中文化,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及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镇**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16日被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61990********,汉族,小学文化,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及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欧某某、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欧某某、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至24日, 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吕某某、欧某某先后与“**”(另案处理)在位于宁远县**街道**村**家的一民房内开设赌场。赌场以“大吃小”的方式赌博,以抽水的方式从中非法获利。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吕某某、欧某某在赌场内担任凑摊子的股东,被告人王某某参与开设赌场5天,非法获利7000余元,被告人李某某参与开设赌场3天,非法获利3500元,被告人吕某某、欧某某参与开设赌场2天,非法获利各2500元。
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吕某某、欧某某于2020年9月24日在赌场内被宁远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彭小利、彭佳雄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吕某某、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吕某某、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吕某某、欧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吕某某、欧某某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其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吕某某、欧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吕某某、欧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欧阳萍
检察官助理:冯明明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欧某某现羁押于宁远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吕某某、现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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