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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孙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1862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暂住本市徐汇区**路**弄**号**室。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福建省连江县**镇**村**号,暂住本市徐汇区**路**弄**号**室。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时许,被告人欧某某、孙某某等多人因涉赌纠纷至本市徐汇区**路**号宁国禅寺门口,与被害人陈某某等人进行商谈,其间双方产生口角,欧某某、孙某某等人遂采取拳击、踢踹等方式随意殴打陈某某,致其眶壁骨折、颌骨骨折,均构成轻伤(二级);面部软组织创、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²以上、眼部挫伤,均构成轻微伤。同月22日,欧某某、孙某某赔偿陈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欧某某、孙某某在本市徐汇区**路**弄**号**室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人叶某某、吴某某应、林某甲、林某乙、缪某某、林长勇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赃证物品照片、调取证据清单、验伤通知书等书证、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监控视频及截图,证明被告人欧某某、孙某某与他人结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被害人陈某某的事实。

2.受案登记表、案件接报回执单、工作情况等书证,证明本案案发经过、被告人欧某某、孙某某的到案情况。

3.谅解书,证明被告人欧某某、孙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4.被告人欧某某、孙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其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孙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二处轻伤、三处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欧某某、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某某、孙某某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欧某某、孙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颖

检察官助理:朱陆奇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孙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赃证物品清单一页。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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