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院
起 诉 书
下检一部刑诉〔2020〕2508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98年9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81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镇**村**号。曾因嫖娼于2014年2月22日被福建省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不执行),现因本案于2020年9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欧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81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欧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初,被告人庄某某和许某某等人在上家的指使下到指定的地方欲提供支付宝账户转账时,发现该转账可能涉嫌诈骗遂离开。被告人庄某某为非法获利,私自联系上家并于同月13日,组织被告人欧某某等人在福建省福清市的**酒店一房间内,提供各自名下的支付宝账户并配合进行人脸识别认证等操作,帮助上家转移电信诈骗赃款,被告人欧某某从中获取过账好处费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500元,被告人庄某某获取过账及介绍好处费700元。
具体查证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13日,被害人赵某某在杭州市下城区**路**号**楼**室,被人以购买头盔和爆闪灯需回扣为由,被电信诈骗7 080元,其中5 500元经被告人欧某某的支付宝账户转移。
2.同日,被害人周某某素某某浙江省泰顺县**镇**村家中,被人以淘宝购物申请退款操作为由,被电信诈骗13 599元,该款经被告人欧某某的支付宝账户转移。
3.同日,被害人乔某某在浙江省宁波市**区**镇**村家中,被人以其账户有风险需交纳风险滞纳金为由,被电信诈骗7 500元,其中6 000元经被告人欧某某的支付宝账户转移。
同年9月2日,被告人欧某某、庄某某在福建省福清市**镇被分别抓获归案,家属退赃并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庄某某、欧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具结签字,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欧某某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共同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欧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并已退赔全部被害人损失,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庄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欧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董超群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庄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被告人欧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
2.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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