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白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成都市青白江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04年12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廖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8日下午,被告人欧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长流河小区门外将一小包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赵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取200元。
2、2020年7月17日20时许、2020年7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长流河小区外,连续两次将两包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赵某某,每次收取现金400元。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廖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凤凰西七路11号附23号“桐.瑶”时光情侣主题酒店公寓门口向吸毒人员赵某某贩卖毒品时被民警挡获,随后民警在从廖某某身上及其租住的“桐.瑶”时光情侣主题酒店公寓8321号房间查获冰毒共8.08克。
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欧某某在青白江区天府欧城民宿房3楼楼道内被民警挡获,从其身上查获冰毒6.3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廖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欧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廖某某贩卖毒品部分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未遂部分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帆
检察官助理:赖波
2020年11月27日
附:
1. 侦查案卷二册、光盘四张;
2.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换押证二份;
4.被告人欧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看守所;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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