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河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69********,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天津市蓟县,住天津市蓟县**镇**号楼**单元**室。2016年8月2日因犯诈骗罪被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82********,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地天津市蓟县**镇**村,住**村。2018年10月15日因诈骗被庆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欧某某、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3日上午,被告人欧某某、张某某驾乘一辆北京现代牌黑色轿车到河口区**街道**村,二人冒充铁路施工人员以租房存放废旧建材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的信任,后又谎称将废旧建材卖给李某某,并将用于行骗的两台电焊机放在李某某家,诈骗李某某现金4000元。
2019年3月19日上午,被告人欧某某、张某某驾乘一辆北京现代牌黑色轿车到河口区**街道**村,二人继续冒充铁路施工人员以租房存放废旧建材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宁某某的信任,后又谎称将废旧建材卖给宁某某,并将用于行骗的四台电焊机放在宁某某家,诈骗宁某某现金10000元。
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欧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4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欧某某、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某某、张某某诈骗老年人财物,根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欧某某有诈骗罪前科,被告人张某某曾因诈骗被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欧某某、张某某退赔二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欧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迎春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欧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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