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205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69********,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湖南省新化县**镇**巷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4********,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乡**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4月18日,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甲,男,196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60********,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湖南省新化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甲,男,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76********,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镇隆回县**镇**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6月8日被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0月18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彭某某、曾某甲、谭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20日、2019年2月25日、2019年5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被告人欧某某、彭某某、曾某甲、谭某甲共同出资619万余元在**镇隆回县**镇**村**组地界投资经营**采石场。2017年9月以来,隆回县**镇**采石场未经批准,擅自在采矿许可证范围外的东边进行越界开采。经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总队对**采石场的采矿区进行测量核查,确定**采石场超出批准范围开采,在采矿权界东边地段越界开采,**采石场越界开采面积为10437平方米,越界开采体积为22908立方米。经隆回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采石场越界开采的矿产品为叁元每吨。经长沙**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采石场越界开采的花岗石原矿石总价值为192427元。
案发后,被告人欧某某、彭某某、曾某甲、谭某甲于2018年10月15日主动到隆回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非法采矿的犯罪事实,并缴纳犯罪所得十八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采石场销售合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自首证明、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退付申报表、领条、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隆回县国土资源局移送材料、隆回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减免处罚报告、2018年10月15日的采矿许可证等书证;2.证人曾某乙、谭某乙、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欧某某、彭某某、曾某甲、谭某甲的供述;4.隆回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总队的检查技术报告、长沙**事务所有限公司的价格评估结论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彭某某、曾某甲、谭某甲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欧某某、彭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曾某甲、谭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剑锋
肖雨其
2019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彭某某、曾某甲、谭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欧某某联系电话1867397****,彭某某联系电话1518092****,曾某甲联系电话1567355****,谭某甲联系电话18692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曾某乙、谭某乙、陈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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