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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李某某、邱某某、顾某某等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Z20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9月5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顾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街道**路**号**栋**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欧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2001********,汉族,中专文化(在读学生),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街道**路**号**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我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10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邱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我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5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顾某某、欧某某、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李某某、顾某某、欧某某、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郑某某在吴川市**酒吧大厅内与被告人邱某某及陈某甲(已判决)发生口角后,郑某某、叶某某等人从吴川市**街道**酒吧门口经过时,郑某某被被告人李某某开摩托车故意撞击倒在地上受伤,紧接着陈某甲伙同犯被告人欧某某、顾某某及康某某(在逃,另案处理)手持摩托车防盗锁冲上去,陈某甲、李某某、邱某某等人对被害人叶某某等人进行殴打,后被在场群众拦架劝阻下才逃离现场。

经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叶某某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陈某乙、候某某、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叶某某的陈述;4.同案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李某某、顾某某、欧某某、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顾某某、欧某某、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顾某某、欧某某、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无事生非,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四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顾某某、欧某某、邱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顾某某、欧某某、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小杰

检察官助理:陈紫茵

(院印)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顾某某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被告人欧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街道**路**号**房,联系电话:1560224****。被告人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7676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7卷,光碟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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