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宁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6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住址均在湖南省宁远县**街道**居委会*组***家*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28日由宁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2月14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宁远县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6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住址均在湖南省宁远县**街道***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25日由宁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2月14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宁远县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绰号“老正”,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住址均在湖南省宁远县**街道***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2日由宁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2月14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宁远县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底,何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冷水滩区帝王广场小区一居民房内组建推荐码为100100的工作室开始从事网络赌博活动,该网络赌博团伙通过大量购买他人QQ、微信等社交软件信息,利用QQ、微信等社交软件批量添加好友,并创建网络赌博平台推广交流群后,利用社交账号构建虚假身份,使用网络赌博平台提供不计输赢的内部账号,在网络赌博平台推广交流群中分工扮演“大神”、“托”等角色。以“大神”预测下期开奖号码;“托”冒充老板、美女、成功人士等身份,使用内部账号下注购买“大神”预测的开奖号码并发布中奖信息;在群内发布网络赌博平台宣传信息,指引他人注册、充值、下注进行赌博的操作模式,制造大量人员参与购彩赌博的假象,发布虚假中奖信息渲染高中奖率,以此诱导、吸引大量人员至网络赌博平台参与购彩赌博。2017年6月,该网络赌博团伙为逃避公安打击、降低作案风险,转移至柬埔寨继续从事网络赌博活动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欧某某、李某甲等人在明知其从事的工作系为网络赌博平台发展赌客的情况下,仍长期供职于该网络赌博团伙。
2018年5月,被告人欧某某与李某甲合伙以向该网络赌博团伙代理承包的方式,在宁远县老武装部附近一居民房内组建了推荐码为300666 的网络赌博工作室,并采取上述相同手段从事网络赌博活动至案发。期间,被告人李某乙于2018年5月加入该网络赌博工作室,在明知其从事的工作系为网络赌博平台发展赌客的情况下,并从事该工作至2018年7月。
经核实,被告人欧某某、李某甲均于2017年3月加入该网络赌博团伙,其中欧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6万余元,李某甲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4万余元;被告人李某乙于2018年5月加入该网络赌博团伙,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
被告人欧某某、李某甲于2018年10月30日被宁远县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乙于2018年10月31日被宁远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银行资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周某某、伍某某、王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欧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 勘验、辨认笔录:对案发现场的勘验笔录、对被告人李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以牟利为目的,加入网络赌博团伙,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欧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均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欧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袁志强
检察官助理:苏颖
2020年3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欧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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