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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林某甲等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一刑诉〔2020〕Z43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 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30424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东县********号,现住海口市秀英区**大道**大厦****房。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20年4月20日被白沙黎族自治(以下简称白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由白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赵忠东,广东海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 2001年12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60102200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海南***学校***学生,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现住海口市美兰区**路**号**幢**室。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20年4月20日被白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由白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蔡红庆,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欧某某,男性, 1999年6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60102199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吉林***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现住海口市美兰区**路**号**栋**单元**房。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20年4月20日被白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由白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符潇成,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白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林某甲、欧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凌晨3时许,吴某甲(微信昵称“吴**”)通过抖音加被告人刘某甲(微信昵称:“**T.B.总监刘某甲(招聘)”)为微信好友后,告诉刘某甲其想带朋友去**酒吧消费,委托刘某甲代购毒品助兴。刘某甲为了销售业绩答应吴某甲的要求后在微信上联系被告人林某甲(微信昵称“**”)购买毒品,林某甲告诉刘某甲目前有上头的“电子烟”,450元一支,刘某甲便将林某甲的回复,告知了吴某甲。吴某甲表示同意,并承诺交易成功后给刘某甲200元辛苦费。随后,刘某甲从微信上转给林某甲定金100元,林某甲收到定金后要求和其一起吃宵夜的被告人欧某某将吴某乙放在欧某某家中的“电子烟”拿给其贩卖,并答应交易成功后分给欧某某50元。随后,林某甲、欧某某回欧某某家拿“电子烟”送往**大道**号**大厦**酒吧进行交易,到**酒吧后,林某甲联系刘某甲,并按照刘某甲的指示将“电子烟”交给了吴某甲。吴某甲收到“电子烟”后,从微信上转给刘某甲650元,刘某甲收款后转给林某甲350元。林某甲等人交易完准备离开现场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当场从吴某甲身上搜出毒品可疑物“电子烟”一支。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该毒品可疑物检出合成大麻素5-F-MDMB-PICA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三部、“电子烟”一支(照片);

2.书证: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社会调查情况、在校证明、情况说明、随案移送清单等;

3.证人吴某甲、陈某某、林某乙、林某丙、韩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甲、林某甲、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

6.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取样笔录及称量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林某甲、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林某甲、欧某某误将假毒品当作真毒品予以贩卖,从中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林某甲、欧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意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林某甲、欧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林某甲、欧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麦文忠

检 察 官:王  琴

书 记 员:麦光位

2020年7月24

附:1.被告人刘某甲、林某甲、欧某某现羁押于白沙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手机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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