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欧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2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市,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东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经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东营市公安局逮捕,同年6月29日由东营市公安局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段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0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镇**期**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9日被东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经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东营市公安局逮捕,同年6月29日由东营市公安局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5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东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戚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23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住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东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3月25日以被告人欧某某、段某某、李某某、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东营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同年4月15日,东营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欧某某经其上线蔡新定(已起诉)介绍在“万达娱乐”赌博平台注册“baobao999”账号,在“华宇娱乐”赌博平台注册“baobao999”账号,担任代理发展下级会员接受投注,以“分红”、“工资”等方式抽头渔利。2018年5月份,被告人欧某某雇佣被告人戚某某为其处理赌博平台下级会员注册、回复信息等事项并每月领取工资。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欧某某担任上述赌博网站代理,仍为其提供李彩珍等人银行账户用于赌博平台提现及资金流转。被告人段某某明知欧某某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多次为其投放赌博广告,并收取服务费,获利共计15万余元。截止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欧某某共发展下级会员1945人,抽头渔利共计72657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手机等;2.书证: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欧某某、段某某、李某某、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段某某、李某某、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赌人员共计1954人,抽头渔利共计7265777元,属情节严重,被告人段某某、李某某、戚某某明知欧某某担任赌博网站代理,仍为其提供帮助行为,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李某某、戚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欧某某、段某某、李某某、戚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欧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段某某、李某某、戚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哲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段某某、李某某、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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