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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段某某等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19〕1559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村委会****号,住昆明市盘龙区****号,工作单位:无。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12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欧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镇**村委会**村**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村**号,工作单位:无。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镇**村**号,住昆明市呈贡区**村**号,工作单位:无。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欧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3月31 日,被告人欧某某谎称有旧架子管出售,骗取被害人佘某某20000元。

2019 年4 月2日,被告人欧某某、段某某谎称有钢管出售,骗取被害人郑某某3000元。

2019 年4 月4日,被告人段某某谎称有木料出售,骗取被害人余某甲6000元。

2019 年4月12日,被告人欧某某、段某某、冯某某谎称有木料出售,骗取被害人高某甲、朱某甲12000元。

2019 年4月11日,被告人段某某谎称有木料出售,骗取被害人崔某某3600元。

2019 年4月11日,被告人段某某谎称有木料出售,骗取被害人刘某某5800元。

2019 年4月15日,被告人段某某、欧某某谎称有木料出售,骗取被害人朱某乙5000元。

2019 年4月16日,被告人段某某谎称有木料出售,骗取被害人余某乙10300元。

2019 年4月16日,被告人段某某谎称有木料出售,骗取被害人高某乙13700元。

2019 年5月30日,被告人欧某某、段某某谎称有板材出售,骗取被害人雷某甲1300元。

2019 年5月30日,被告人段某某谎称有九层板材出售,骗取被害人雷某乙1400元。

被告人段某某、欧某某、冯某某供述所骗钱款均用于赌博挥霍,到案后段某某、欧某某对上述被害人均进行了赔偿。

2019年7月31日9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牌照号为云A****X“帝豪”牌轿车行驶至昆明市禄劝县**路300米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被告人冯某某抽血检测,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5.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扣押清单、收条、赔偿协议、谅解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等;2.被害人佘某某、郑某某、余某甲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段某某、欧某某、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5.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6.电子数据:手机微信截图、手机取证分析报告、转账流水。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欧某某、冯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曼玲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1156****;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88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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