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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沈某某、谭某某、徐某某、罗某某、吴某某非法拘禁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542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2************,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长沙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1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8************,四川省**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市**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栋**。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1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2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2********1517,湖南省**县人,苗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1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2********1015,湖南省泸溪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泸溪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1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2********1013,湖南省泸溪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湖南省泸溪县武溪镇沅江社区临江路**号**宿舍。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1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吴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2********4513,湖南省泸溪县人,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湖南省泸溪县**镇**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1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谭某某、徐某某、罗某某、吴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初,史纯涛、周志坚、颜文峰、李长友(均另案处理)一同商议到长沙找人打牌,预谋通过作弊手段赢取财物。

2019年1月6日,史纯涛邀约其朋友叶志强(外号“光头强”,另案处理)找人一起打牌,当晚叶志强联系史纯涛先到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同天大酒店和被告人欧某某、杨总(身份不明)等人一起唱歌,次日凌晨3时许,唱歌结束后,被告人欧某某、叶志强、史纯涛等人提议到楼上打牌,史纯涛联系颜文峰、李长友、周志坚三人到该酒店打牌。在该酒店唱歌的被告人沈某某见上述人员准备打牌,也跟着上述人员一起来到该酒店的8038房间。在该房间内欧某某、叶志强、杨总、颜文峰在房间内进行“斗牛”的赌博活动,李长友在旁边“砸鸟”,其他人员在周围观看,一个小时左右后,欧某某输了大约3万元、叶志强输了几千元、李长友输了几千元,颜文峰和杨总赢钱。欧某某怀疑颜文峰在打牌时有作弊行为,将颜文峰拉到房间内从颜文峰身上搜出一套作弊工具。并对颜文峰进行殴打,后欧某某、叶志强、沈某某等人便又把周志坚、李长友拉到房间内进行殴打,要求三人每人赔偿损失,并将三人衣服脱光拉到卫生间内淋冷水,欧某某用颜文峰的手机从其微信账户内转走3400元到自己朋友的微信账户。当日凌晨7时许,叶志强等人将颜文峰打牌所带财物及自己所用的赌资带走,同时,叶志强将颜文峰随身携带的一条金项链拿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489元)。叶志强离开后又电话通知被告人谭某某喊人过来到酒店看守颜文峰、李长友、周志坚、史纯涛。当日早上7时许,谭某某便带着被告人徐某某、罗某某、吴某某来到该酒店房间,欧某某为逼迫三人每人赔偿自己3.5万元,让沈某某、谭某某、徐某某、罗某某、吴某某等人用冷水淋颜文峰、李长友、周志坚,欧某某、谭某某、徐某某还动手殴打李长友,欧某某还用电话威胁颜文峰的妻子陈某某尽快凑钱。

陈某某当日报警后,民警于当日11时赶到同天大酒店8038房将被告人欧某某、谭某某、徐某某、罗某某、吴某某、沈某某抓获。后欧某某联系叶志强将从颜文峰处拿走的金项链送回办案机关。经鉴定犯罪嫌疑人颜文峰、李长友、周志坚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的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判决书、指认照片、住宿登记表、颜文峰的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经过、扣押清单;3、鉴定意见;4、证人张某某、、李某某、陈某某、邓某某的证言;5、同案人员颜文峰、史纯涛、周志坚、李长友的供述和辩解;6、被告人欧某某、沈某某、谭某某、徐某某、罗某某、吴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沈某某、谭某某、徐某某、罗某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胁迫他人交出财物10.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上述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欧某某系主犯,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沈某某、谭某某、徐某某、吴某某、罗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平

2019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徐某某、谭某某现被羁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沈某某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2****1297)、罗某某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7****9229)、吴某某现监视居住(188****6408);

2.侦查卷共5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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