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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王某甲非法拘禁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79********,汉族,湖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队长,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现住长沙市天心区**街道**印象**栋**。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被佛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辩护人李雄伟,男,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号码:1357488****。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111993********,汉族,湖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总监,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现住长沙市天心区**悦城**栋**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勇斌,男,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号码:1378710****。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王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杨某某系**记者。2019年10月21日中午12时许,其在长沙市天心区**街道湖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内暗访拍摄时被该公司的销售经理项某某发现,后项某某将被害人杨某某交给公司保安队长被告人欧某某。被告人欧某某在该公司的人力资源办公室对其殴打并非法拘禁,后被告人欧某某决定将被害人杨某某带至该公司食堂二楼阁楼继续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

当日12时26分,被告人欧某某伙同王某丙(另案处理)将杨某某剥夺并带至该公司食堂二楼,王某丙在一旁对被害人杨某某进行看管,被告人欧某某则逼问被害人杨某某身份及拍摄目的。王某丁(另案处理)和被告人王某甲陆续到达公司食堂二楼,参与对杨某某的逼问。期间,被告人欧某某、王某甲、王某丁三人先后对杨某某实施了殴打。

当日13时58分,被告人欧某某与王某丙将被害人杨某某从食堂阁楼带至停车处对其车辆进行搜查。搜查完毕后再带其返回食堂二楼阁楼,并与杨某某商量善后事宜。被告人欧某某、王某甲、王某丁、王某丙先后参与剥夺被害人杨某某人身自由,时长达约2个小时。

公安民警到现场后,将被害人杨某某解救,并口头传唤被告人欧某某、王某甲、王某丁、王某丙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归案后,被告人欧某某、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欧某某、王某甲等人共计赔偿被害人杨某某10万元,被害人杨某某出具谅解书,并请求对被告人欧某某、王某甲等人从轻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病历本复印件、谅解书、收条、常住人口信息、电话查询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丁、王某丙、肖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欧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6.照片:杨某某挨打时视频截图及受伤情况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王某甲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长达两个小时,并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其法定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欧某某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王某甲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

2、被告人欧某某曾有故意伤害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

3、被告人欧某某、王某甲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阶段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欧某某、王某甲赔偿被害人杨某某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5、被告人欧某某、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欧某某、王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分别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下予以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且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小宇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在居住地候审,联系电话1479441****;

2、移送案卷材料、证据2册、光盘5张;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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