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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程某某等倒卖文物案)_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街**号**幢**单元**号。因涉嫌倒卖文物罪,2019年3月13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6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厨师,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镇**村**组**号,现住广安市广安区**路**幢**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倒卖文物罪,2019年6月8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5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大龙乡胜利村原村主任,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乡**村**组。因涉嫌倒卖文物罪,2019年3月13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王某某、程某某涉嫌倒卖文物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4日下午,被告人欧某某、王某某到广安区**乡**村**组,通过村民了解得知广安区**乡**村**组“成林寺”(小地名)有两头古石狮,后与该村主任即被告人程某某商议购买并用于转手倒卖获利。为防止当地村民阻止运走,被告人欧某某决定以假借广安市协兴旅游园区征集古董的名义向群众解释,被告人程某某同意。当日,被告人欧某某、王某某合伙以4000元的价格从程某某处购买该两头古石狮,在程某某的协助下,欧某某、王某某组织挖机、货车成功将该两头石狮挖出并运至欧某某欧某某老家广安市**乡**村**组附近存放,同时欧某某通过手机联系上家商议买卖价格等事宜。2018年12月15日,民警在欧某某老家查获该两头古石狮并依法扣押。经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四川站进行鉴定:两件石狮时代为清代,按组合关系定位一套三级文物,具有比较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欧某某、程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2019年6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2018年12月16日,涉案两件石狮已依法移交广安市广安区文物管理所保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王某某、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倒卖文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王某某、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某某、王某某、程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欧某某、王某某、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4000元至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海山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王某某、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欧某某1398264****、王某某1398033****、程某某15700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共3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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