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刑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欧某某,绰号“黑马”,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4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现住嘉禾县**镇**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嘉禾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绰号长头发、扯耳朵,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4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现住嘉禾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嘉禾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嘉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罗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6日23时许,被告人欧某某与胡某甲、胡某乙、叶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嘉禾县嘉禾大市场****店吃夜宵。10月7日0时许,胡某甲找到烤鸡店老板雷某乙结账,胡某乙跟随在后。在结算账单时,雷某乙告诉被告人胡某甲共消费346元,胡某甲说300元,雷某乙说:“少不了那么多,拿330元,你们剩下的三瓶啤酒送给你们喝”,胡某甲说道:"320元要不要,不要就砸了你的店子”,雷某乙回道:“那我就不要了,你要砸随你”。胡某甲听后将钱甩在结账桌上,随后对着雷某乙打了两耳光,雷某乙用手将胡某甲推开,胡某甲、胡某乙欲上前殴打雷某乙,坐在烧烤架旁边一桌吃夜宵的胡某丙(系雷某乙的朋友)等人随即上前去劝阻,被告人欧某某、叶某某、李某甲等人见状立即过去和胡某丙等人推搡在一起,雷某乙退至烧烤架旁。同时,烤鸡店员工雷某丙上前去拉扯胡某乙,被胡某乙打倒,雷某丙便从地上捡起一个空啤酒瓶站起身朝自己正前方的胡某甲头部砸了一下,将其头部砸伤。随后,胡某甲、胡某乙等人抓住雷某乙、雷某丙二人不准离开,并电话纠集了雷某丁、胡某丙、廖某某(均已判刑)与李某乙等人,要他们赶到烤鸡店来。雷某丁随即纠集了雷某戊、李某丙(均已判刑)等人到达现场。接着,雷某戊一直手持一块砖头对着雷某乙、雷某丙指指点点,进行威胁,雷某丁则对雷某丙腰部击打两拳。雷某乙见状欲逃离但被胡某甲追上并用手勾住脖子,阻止其离开。同时,被告人欧某某、雷某丁、叶某某等人冲上前用拳头殴打雷某乙。随后,胡某甲等人将雷某乙控制带回烤鸡店门口,先由李某甲看守,不久李某甲交由李某丙一直将雷某乙反手进行控制,雷某丙则被胡某乙等人拖到烤鸡店门口的路上进行控制。此时,雷某丁电话纠集来的雷某戌(已判刑)赶到现场,欲殴打雷某乙,被旁人制止,雷某戌又走到雷某丙身边对其进行殴打。接着,又有几名男子来到现场与胡某甲等人打招呼后大声质问:“谁打人,谁打我哥哥”,李某甲便告诉是雷某丙打伤的。于是,雷某戌等人又对雷某丙进行殴打并让雷某丙跪下。这时,廖某某纠集被告人罗某甲驾驶一辆面包车赶到现场附近,廖某某从车上下来并手持一把关公刀,在距离烤鸡店十余米的地方被雷某戊、胡某甲等人拦回,廖某某便将刀放回车上后再次到现场,朝蹲在地上的雷某丙背后猛踩一脚。紧接着,雷某乙被李某丙等人拉至马路上与雷某丙站在一起,胡某甲与被告人欧某某等十余人将雷某乙、雷某丙围住,并有人叫两人蹲下、跪下。尔后,珠泉派出所民警驾驶警车到达现场并了解情况。此时,胡某丙赶来,欲去殴打雷某乙、雷某丙,被在场民警制止,并被旁人拉开。随后,胡某丙冲过来当着民警的面对雷某乙、雷某丙进行殴打,现场顿时混乱起来。因在场人员较多,民警在控制现场时,胡某丙趁机离开。随后,胡某甲因头部受伤,离开现场前往嘉禾县新中医院治疗。民警将雷某乙、雷某丙带回派出所进一步了解情况,二人到派出所后身体不适,被朋友送至嘉禾县新中医院检查治疗。经鉴定,雷某乙符合本次外伤形成4、5、6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雷某丙因钝性外力作用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属实,被评定为轻微伤。
胡某乙、廖某某及被告人罗某甲等人得知雷某乙、雷某丙在新中医院检查治疗后,守候在诊断室外,待诊断室医生李某丁离开诊断室后,叶某某、胡某丙也来到急诊科。随后,叶某某进入诊断室内,胡某乙则将诊断室门关上,与被告人罗某甲、廖某某、胡某丙等人一同守在诊断室门口,并阻拦医生李某丁进入诊断室。之后,胡某乙也进入诊断室。在诊断室内,叶某某用拳头朝雷某丙的面部打了一拳,致其鼻子流血,接着又朝雷某乙的头部打了一拳。随即,胡某乙将叶某某拉出诊断室。不久,雷某乙、雷某丙到住院部13楼住院,被告人罗某甲、廖某某等人跟随上来,并在护士准备给雷某乙二人量血压时,不准二人坐着量血压,在雷某乙、雷某丙输液时又对二人进行言语威胁,之后守候在病房外。胡某乙、廖某某、叶某某与被告人罗某甲等人在嘉禾县新中医院对雷某乙、雷某丙进行殴打、威胁、阻止医生进行诊断室的行为,扰乱了医院的正常秩序,影响了医护人员的正常工作,给医院、社会带来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案发后,被告人均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住院病历资料、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雷某甲、李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雷某乙、雷某丙的陈述;4.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胡某甲、胡某乙、廖某某、雷某丁、叶某某、雷某戊、胡某丙、雷某戌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欧某某、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照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罗某甲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庆
2020年7月8日
附:
1.两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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